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综合政策正文

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2016-05-26 09: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污染海南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十九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追责调查核实时应当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历史过程进行追溯调查,对依照本实施细则启动责任追究的责任人,不论其是否已调离、提拔重用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经济工作重大部署、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审批以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资料档案,以便追溯调查。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追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追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追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是指本市县的环境状况与同期相比,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总量等均持续上升,环境质量的主要评价指标低于全省同类地区的同期平均水平。

本实施细则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的事件。如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本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突发性群体事件,是指因生态环境保护引发的利益群体矛盾冲突和干群矛盾冲突。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生态环境查看更多>环境污染查看更多>海南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