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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数字说话:如何合规、合理设定PPP项目合作期限?

2016-05-30 09:30来源:无讼阅读作者:李金升关键词:PPPPPP项目PPP示范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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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于2014年12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的规定:"期限的确定。1.项目的合作期限通常应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进行评估。评估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政府所需要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期间;(2)项目资产的经济生命周期以及重要的整修时点;(3)项目资产的技术生命周期;(4)项目的投资回收期;(5)项目设计和建设期间的长短;(6)财政承受能力;(7)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项目合作期限的规定;等等。"

在财政部发布的前述43个PPP示范项目中,行业领域较为宽广,有城市轨道交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利建设、市政工程:供热、市政工程:市政道路、旅游、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交通运输、养老:医养结合、市政工程:供水、文化、市政工程:景观绿化、科技:信息网络建设、市政工程:供水、市政工程:管网、医疗卫生:医院、市政工程:垃圾处理、能源:垃圾发电、市政工程:管廊、交通运输:桥梁等,不同行业领域的PPP项目,其项目的投资回收期、经济生命周期、技术生命周期、设计建设期限等均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合作期限也会出现重大的不同。同时,在财政部的前述43个PPP示范项目中,有使用者付费项目,有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有政府付费项目。在政府付费项目中,还得考虑PPP项目本地财政收入可否予以承担的情况。

因此,在设置具体的PPP项目的合作期限时,须根据PPP项目的具体特点,从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所规定的7个因素等,综合合理考虑设置。

三、数据应用:可供参考的二阶段合作期限设置的财政部PPP示范项目

在财政部公布的43个PPP示范项目中,明文公开采用二阶段设置合作期限的PPP项目有7个(当然,不排除其他PPP示范项目也有可能采取的是二阶段设置合作期限,只不过尚未公布出来而不为公众所知,或者其他PPP项目本就不适合采用二阶段设置合作期限),具体如下:


对于总的合作期限设定好以后,是否应该再进一步划分为建设期、运营期。这需要根据具体的PPP项目来确定,因为并非所有的PPP项目均有建设期,比如采取TOT模式运作的PPP项目,以及委托运营(O&M)和管理合同(MC)的PPP项目,即无须采用建设期+运营维护期的二阶段设置方式。图示如下:


原标题:用数字说话:如何合规、合理设定PPP项目合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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