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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责任
(一)市(州)政府是本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市(州)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统筹研究部署,将清洁空气行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研究推进落实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政府分管负责人要定期对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将本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具体行业部门,指导部门有针对性地制订具体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全程跟踪调度。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整体改善。要适时向同级党委常委会专题汇报,建议同级人大、政协组织指导视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二)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对县(市、区)实行空气质量监测考核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要统一部署、集中施治,调动各方面力量落实本计划确定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建立县区、街道、社区三级工作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基层环保机构,建立社区(村屯)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实施网格化监管,明确监督检查责任,加强对大气污染源日常排污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计划各项措施全面有效落实。
(三)各相关部门加强对行业的工作指导。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行业部门职责,对照本计划的目标要求,指导、帮助、支持和督促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技术咨询服务,破解工作难题。各级环保部门要统筹协调清洁空气行动,负责指导实施秸秆禁烧监管、秸秆机收捡拾打捆、“无烟区”建设等工作措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安排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推动实施企业退城入园、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气化吉林”、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措施。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落实重污染企业关停、工业减排及错峰生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工作措施。各级公安部门要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指导实施“黄标车”淘汰、机动车路检,以及制定落实限行、禁行政策等工作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清洁空气行动的资金支持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落实供热锅炉并网改造、扬尘控制、油烟整治等工作措施。各级农业部门要配合实施秸秆禁烧监管和综合利用等工作。各级商务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负责指导落实清洁煤炭供应、劣质煤炭退出市场等工作措施。各级能源部门要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指导和督促燃煤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推进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建设。
(四)排污单位是落实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责任主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要严格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排放总量指标,按规定排放污染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无证排污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排污单位要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技术、设备,使用低耗高效的污染物防治设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要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保障正常运行,加强企业自行监测人员的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联防联控。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行联合会商、联合响应、联合治理、联合执法,特别是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要协同制定三城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方案,着重解决中部城市群重污染天气频发问题,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取得标志性成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清洁空气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有效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向大气污染防治适当倾斜。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信贷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拓展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融资和租赁业务。
(三)完善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探索建立供热企业洁净煤及清洁能源替代、电采暖供热、秸秆机收捡拾打捆、“黄标车”淘汰、重污染天气公交车免费乘车等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强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平台,每月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实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对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排放限值或排放量高于总量指标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强化属地管理,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快培育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建立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探索推广环境保护“领跑者”、环境信用评价、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等管理制度,将排污单位环境守信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在政策扶持以及企业信用等级方面予以鼓励或惩戒。加强舆论宣传,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五)强化激励约束。本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督查工作的重点,每两年对各地进行一次督查。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开发布考核结果,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地方政府和未落实重点任务的行业部门,将公开约谈主要负责人;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将实施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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