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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的土壤污染调查不仅量大面广,持续时间长,“而且土壤类型差异大,所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很难得到有效保证,不同调查单位之间对于土壤中污染元素或者所关注的关键元素的分析很难做到QA/QC的一致性,这些都会影响到土壤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刘阳生说。
按照“土十条”规定,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此外,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在专家们看来,这两个目标非常有必要,但也十分困难,因为涉及的面太广、部门多、地方分散等,数据资源如何整合,如何打破全国数据“分割”“闭塞”的现状,如何实现信息共享,都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指出,现阶段,无论是从资金、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方面,“我们都还没有准备好”。
科学调查不断完善
“土壤污染调查,要强调科学、客观、全面,既不夸大也不掩盖,真实反映现状。”张益说。
对于农用地本底值的调查,刘阳生建议从土壤健康的角度开展相关工作。“要调查土壤中重金属的本底值,而且调查土壤的酸碱度、有机质含量、氮磷钾等营养元素含量以及影响土壤健康的微量元素的含量。”
此外,还要调查不同区域土壤常见作物的类型,将不同区域的土壤的本底值调查与农作物的区域特征结合起来,这样才是真正的本底值调查。
对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本底值调查,“尽量将所调查区域的本底值与该区域的工业行业甚至是关键工艺技术挂钩,这样的本底值就具有区域工业特征与区域行业特征,对于下一步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污染防治和修复具有更好的指导作用。”刘阳生表示。
“土十条”的实施,需要借助科技的力量,需要技术的推陈出新。
陈同斌发现,“土十条”里两次提到中科院,而在之前的“水十条”“大气十条”里是没有的。“这充分体现了对于科学技术的重视和渴求。”
在陈同斌看来,调查过程中,方法的选择很重要。近年来,针对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中存在的问题,陈同斌团队通过研究解决三个重要问题:土壤污染调查中的污染物空间变异性表征、污染物空间差值方法、土壤污染概率的预报方法。这些方法已经应用于北京市的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为了完善“土十条”相关工作,有专家指出,政策的协调十分必要。以往出台的一些政策,可能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这就需要进行合理的“清理”。
据悉,新的全国性土壤调查正在筹划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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