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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做好财政资金支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6-06-13 08: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环境保护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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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对象

(一)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二)财政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三)省属矿山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文件1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编写大纲见附件2)8份;向省财政厅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文件1份,《实施方案》1份;

(二)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申请文件及《实施方案》;

(三)财政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申请文件及《实施方案》,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报送申请文件及《实施方案》。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

1.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以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包括所报项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及有关情况)。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2.财政省直管县(市)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项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负责,同时抄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项目初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竞争性方式,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按照《指南》有关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入库项目名单。

1.成立评审专家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专家库随机抽选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

2.评审标准。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实施计

划、组织合理性,结合考虑申报项目所属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作出评审。

3.评审方法。专家采用集中书面评审方式对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审并打分。评审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独立评审。

六、项目审定入库

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推荐项目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确定入库项目名单,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待中央和省财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资金明确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下达。

附件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编写大纲

一、项目概述

阐述要治理的矿山性质、矿山种类、地理位置(坐标)、治理面积等。以往中央或省财政投入该项目资金的实施治理工作进展、完成的工作量、治理成效、存在的问题等。

二、治理区区域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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