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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姿势】拿什么保卫我的“环境权”?

2016-06-16 08:49来源:自然之友关键词:环境权利环境保护国务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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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具有公益性与私益性的双重属性。

环境权可以分为实体性环境权和程序性环境权。实体性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宁静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眺望权、通风权、日照权、达滨权等。程序性环境权是为实现和保障实体性环境权利而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包括(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请求权。

(上述内容参考吕忠梅教授的《公民环境权》和《再论公民环境权》。)

新《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权利的规定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五十六条规定,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第五十八规定了符合一定资格的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上述这些最新的环境法律规定,进一步为公众维护环境权益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也为环保组织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较之前更为有力的法律手段。

当环境权利受到损害,我能怎么办?

首先,你有举报权,可以拨打环保举报热线12369到相关的主管部门(环保局等);

其次,你享有知情权,可以向相关的政府部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了解污染的情况;

再次,你掌握了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健康、财产等权利的确受到了损害,可以聘请律师起诉到法院,如果你需要帮助,可以联系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简称CLAPV);

另外,如果污染或破坏生态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你还可以联系像自然之友这样的环保组织,符合资格的环保组织可以自己做原告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

自然之友的公益诉讼实践

自然之友创始会长梁从诫先生在2005年曾经提出“关于建立健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2011年发起“云南铬渣污染公益诉讼案”;2012年推动《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资格的扩大;2013-2014年推动《环境保护法》中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放开。2014年,新环保法通过之后,自然之友与CLAPV共同搭建环境公益诉讼民间行动网络、专项支持基金,并开始编写“环境公益诉讼简报”,与网络成员共享信息资讯。2015年至今发起包括“新《环保法》公益诉讼第一案——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在内的一系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领域。

延伸阅读:

【权威发布】中国6年拨付172亿元人民币支持重金属污染治理(附环境权利全文)

原标题:拿什么保卫我的“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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