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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6-06-21 13: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水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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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九)强化各地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行动计划的主体,须按要求制定并公布本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市、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市财政加大对属于市级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市和市、区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投资;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各级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治污设施建设资金。各级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城镇新区应将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发展规划,与道路、供水、供电等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计入开发成本。(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全市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调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二)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须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资委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与各市、区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作为市级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相关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市、区和项目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四)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从2016年起每年1月份公布上一年度优良水体(I~III类)、饮用水水源与城市水体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市政府定期公布各市、区水环境质量状况。从2016年1月起,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五)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主动公开环境违法受罚信息。(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六)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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