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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6-06-21 13: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水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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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促进多元融资。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港澳台及国外资金以PPP等模式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设立PPP融资支持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进环保基础设施资产的整合优化,逐步实现相关资产的证券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统筹流域综合开发与环境治理,推广“水环境治理、土地整备与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流域治理新模式,实现土地升值、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区建设品味提升。鼓励乡贤与企业家捐建水污染治理设施。(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建立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境保护、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鼓励水污染防治相关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在现行的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潭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激励制度,探索开展生态补偿工作。(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水务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体系。2016年底前,完成《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起草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流域联防联治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法制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各市、区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列出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清单。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限期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年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建立完善地市检查、县级自查的环境监督执法制度。强化环境保护、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建立环境保护与公安执法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探索移动执法试点。加强对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按省的统一部署推进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体制垂直管理制度调整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实施重点环境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各级环境保护、公安、水务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对重点片区水污染企业进行整治。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务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潭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和组织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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