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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6-06-28 16:41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键词:垃圾治理农村垃圾治理危险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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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编制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转运站、垃圾处理设施的布点远离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每个乡镇至少有一座转运站,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处集中收集点,且便于转运;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农村垃圾治理方案应当符合每个自然村至少有一个收集点且位置合理,便于集中收集的要求。

确定垃圾桶(箱)设置点,应当便于村民投放。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应当符合规划。

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的,应当经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章 清扫、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农村垃圾清扫、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民宅基地及承包地范围内的农村垃圾,村民为责任人;

(二)行政村范围内的道路、沟塘、河流等公共区域,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镇、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五)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七)公路、铁路、河道、水库、湖泊等,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农村垃圾清扫、投放责任人负责清扫责任范围内的农村垃圾,并投放至垃圾桶(箱)、收集点或其他规定地点。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将本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垃圾运输至收集点和集中收集点。

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服务企业、村民或者其他个人实施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

第十六条 农村垃圾由集中收集点至转运站、垃圾处理设施的集中收集、转运,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服务企业实施,并与中标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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