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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6-06-28 16:41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键词:垃圾治理农村垃圾治理危险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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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农村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

(三)建设单位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规定地点的;

(四)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农村垃圾的;

(五)向农村转移堆放垃圾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村垃圾治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管开发区范围内的农村垃圾治理,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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