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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6-06-28 16:41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键词:垃圾治理农村垃圾治理危险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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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近日获悉,安徽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为详细内容:

关于公开征求《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市人大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项目,目前经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已经多次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大家积极献言献策!

联系人:徐敬岩 邮箱:569445152@qq.com

联系电话:3950016

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规范农村垃圾治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垃圾的清扫、投放、收集、转运、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垃圾,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垃圾的固体废物。

医疗废弃物、危险废物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农村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统筹推进的原则。

鼓励县、区人民政府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治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有利于农村垃圾治理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垃圾治理的设施建设、垃圾处理费补贴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垃圾治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垃圾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环保、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开展农村垃圾治理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农村垃圾治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编制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垃圾治理方案,明确各自然村农村垃圾收集点建设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负责确定本行政村垃圾桶(箱)设置点。

农村垃圾治理方案和垃圾桶(箱)设置点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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