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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关于《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2016-06-30 13:53来源:自然之友微信关键词:垃圾分类垃圾强制分类垃圾焚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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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从标题解读,就应该是以“强制”为最重要的原则,并作为该征求意见稿的基调,并解释垃圾强制分类的要求,和不同行为主体政府、企业、公共机构、居民在垃圾分类层面上强制性的义务。鼓励性的原则不应该出现或者作为主要基调出现在此征求意见稿中。

所谓的强制性,应体现在如下新的政策和制度安排中:

政府:要为强制分类立法立规、订立强制执行的垃圾焚烧和填埋的减量目标,建立分类收集和处理的硬件设施、分配足够的财政资源、建立多方参与的回收基金。

企业:循环经济促进法下的强制回收目录要激活并逐步扩大,目录内的产品,企业要强制回收,或向回收基金缴费,委托专业机构回收。

公共机构、社区和居民:不分类不收集,或不分类多缴费,或不分类要承担法律责任。强制分类的最终目标是减少混合垃圾产生量和处置量,实现“不分类不收集,分好类必回收”的新常态。

二、强制性分类制度方案,应分别对社会集中源和居民分散源进行“强制性”要求,突破现有意见稿中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

该征求意见稿,目前只将公共机构、相关企业社会集中源作为强制对象,而忽略了居民源垃圾的强制分类,若缺少对居民分散源强制性的要求,垃圾强制分类意见稿在现有法案上没有更进一步的突破,没有满足社会期望,也未能真正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因而建议:垃圾强制分类意见稿是以居民分散源、社会集中源(公共机构、相关企业)为强制对象,并基于此修改现有方案中的表述和相关条文。

三、垃圾强制分类意见稿,只针对计划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完全忽视了农村垃圾分类的意义,建议强制垃圾范围增加至农村地区,并补充符合农村社会经济条件的条款。

四、垃圾强制分类意见稿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同时,可在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特殊行业废弃物等几种分类中,再选择并规定至少1 类进行强制分类”,更改为文中提及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包括社会集中源和居民分散源的餐厨垃圾,以及园林绿化垃圾)同时强制分类。

五、现有征求意见稿中的目标设置突破性不大,需要增强“减少焚烧和填埋的处理总量和人均处理量”两个减量指标,这是垃圾分类最更根本性的目标。

征求意见稿中目标的设定,尤其是“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这一指标没有实质性意义,垃圾分类是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一个系统性工程,而中国的垃圾分类已经提了近20年,有了近20年的失败经验,需要从中吸取教训,设置关键性目标,而不是止步不前。而垃圾分类最根本性的目标是减少焚烧和填埋的处理总量和人均处理量,没有这两个减量目标,强制分类就没有方向,不能形成倒逼机制。过去20年的“假分类、真混合”就会继续。

北京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北京零废弃项目组

磐石环境与能源研究所

广州笔触煤笔触媒环境科学工作室

深圳零废弃环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零废弃联盟

2016年6月29日

原标题:自然之友等多家民间组织关于《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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