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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不用大惊小怪!

2016-07-05 11:35来源:环评爱好者网微信关键词:环评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陈吉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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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类别2至16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受聘证明;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具的相应类别业务考核合格证明(以下简称“业务考核合格证明”)。

第九条登记管理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2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时,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印章,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按统一格式编号(附件3)。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并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第三章再次登记和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当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自登记有效期满起6个月内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再次登记者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并接受继续教育。再次登记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附件4);

(二)申请人在登记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证明;

(三)申请人在登记期内接受的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证明;

(四)《职业资格证书》和《登记证》。

第十三条登记者的受聘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发生变更或登记者单位调动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单位变更登记。因登记者单位调动发生的变更登记,一年内只可申请一次。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变更登记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5);

(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三)《职业资格证书》和《登记证》。

原标题:废止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不用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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