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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不用大惊小怪!

2016-07-05 11:35来源:环评爱好者网微信关键词:环评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陈吉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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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者,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变更后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因单位资质变更申请变更登记者,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变更后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因单位调动申请变更登记者,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调出证明、现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证明及现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已登记一个类别者可申请变更为两个登记类别。

申请增加登记类别者,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三)与增加类别相应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

(四)《职业资格证书》和《登记证》。

第十六条再次登记同时可申请变更登记类别。每次只可申请变更一个登记类别。未获准再次登记者不予变更登记类别。

申请变更登记类别者,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三)与变更类别相应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登记管理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2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再次登记或变更登记。办理再次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印章,《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的,重新换发《登记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业务领域应与登记类别一致,且不得超出所在单位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的规定。

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等技术文件(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并注明其登记证号。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办公室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三至十二个月: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再次登记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后仍使用原登记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揽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五)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委托后,未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的;

(六)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质量较差的;

(七)超出登记类别所对应的业务领域或所在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原标题:废止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不用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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