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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

2016-07-05 13: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河道管理水污染防治法扬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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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法律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对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治理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域防洪、除涝治涝规划,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建设、航道、港口以及涉及河道的渔业、旅游、文物保护等规划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与防洪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在编制上述规划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片区水系规划,城市片区水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条 河道治理应当统筹防洪排涝、水系连通、污水防治和生态修复。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属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相应单位或机构应当根据区域防洪规划、除涝治涝规划、城市片区水系规划,编制河道治理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水质、水系沟通和景观的河道,应当优先治理。

河道治理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河道治理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因河道治理增加的土地,按照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出让收益纳入各级财政统筹管理,应当用于河道治理。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整治航道,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河道管理和保护

第十二条 我市境内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如下:

长江、淮河入江水道、京杭大运河(包括高水河)、泰州引江河、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宝应湖、高邮湖、邵伯湖、中型水库等河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或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国家和省管理之外的区域性河道、县际边界河道、跨县河道、市中心城区河道及小(一)型水库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管河道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高邮湖控制线漫水闸、高邮河湖调度闸、瓜洲闸、泗源沟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情调度。

其他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权,规定由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具体管理,加强河道的维修、养护,确保河道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涉河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工程管理状况的检查监督。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涉河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

原标题: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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