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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

2016-07-05 13: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河道管理水污染防治法扬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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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流域性、区域性等国家、省管河道的管理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原则如下: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护堤地,护堤地有规划控制线或征地红线的,按其确定,但护堤地范围不得小于十米;处于城镇段的河道(段),在确保防洪安全和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其管理范围可以作适当调整,但堤脚外护堤地范围不小于五米。

(二)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河道,按照城市片区水系规划,河道管理范围为规划河口外两侧各不小于五米。

尚未编制城市片区水系规划的,管理范围为水域及现状河口外两侧各十米。

县(市)、区管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以下活动:

(一)设置妨碍行洪、排涝、送水的阻水设施和构筑物、建筑物;

(二)设置拦河渔具;

(三)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渣、垃圾、秸秆、病死动物或者其他废弃物,向河道中倾倒渣土、排放泥浆;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容器;

(五)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殡葬、扒翻种植等行为;

(七)炸鱼、毒鱼、电鱼;

(八)倾倒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它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九)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妨碍河道运行、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原标题: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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