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政策正文

福建省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通知

2016-07-07 13: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信用评价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4.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

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福建省诚信“红黑榜”信息联合发布工作机制,定期将全省“环保诚信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名单抄送省文明委,并推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激励环保诚信企业。对环保诚信企业,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支持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等;

2.企业及其负责人优先参与各类环保评优评先;

3.相应减少“随机抽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

4.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三)鼓励环保良好企业。对环保良好企业,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保持其良好环境行为,并鼓励其持续改进完善,推动其向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

(四)严管环保警示企业。对环保警示企业,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

2.从严审核其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3.暂停授予其有关环境保护的荣誉称号;

4.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五)惩戒环保不良企业。对环保不良企业,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增加“随机抽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强监督检查;

2.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和环保科技项目;

3.取消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见,并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不予授予先进企业或个人的荣誉称号;

4.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承诺书;

5.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信用评价查看更多>污染物排放查看更多>生态环境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