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政策正文

福建省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通知

2016-07-07 13: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信用评价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11.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或者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擅自恢复生产的;

12.因企业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1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14.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15.应当参评却拒绝参评的。

对应当参评却拒绝参评的企业,评价结果通报时同步注明“拒绝参评”。

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工业企业,暂不进行评分,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四、规范评价程序

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评价年度)的环境信用状况。省级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在评价年度的次年4月底 前完成,市、县级参评企业评价完成时间由市、县级环保部门自行决定,但不应超过评价年度次年5月底。各级评价工作均在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上操作完成,省级评价工作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除评价名单公布外,其余步骤市、县两级可参照执行:

(一)准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评价年度结束前通过管理系统选择确定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

1.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评价年度的9月底前公布省级参评企业名单;

2.设区市级环保行政部门负责在评价年度的10月底前公布市级参评企业名单;

3.县级环保行政部门负责在评价年度的11月底前公布县级参评企业名单。

省级参评企业名单确定后,由参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向参评企业送达《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告知书》(见附件2),组织参评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二)自评。省级参评企业应在评价年度的次年1月20日前登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完成自评填报、上传说明材料,并向所在地的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正式自评材料,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以评价内容为基础的环境管理报告以及支撑自评分数的证据材料。

(三)初评。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在评价年度的次年(下同)3月10日前完成省级参评企业的初评,将初评结果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反馈给参评企业(见附件3)。省级参评企业初评具体流程如下:

1.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2月10日前完成初审并报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2.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汇总本辖区初审情况,在2月25日前完成复审并随同正式自评材料报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信用评价查看更多>污染物排放查看更多>生态环境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