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政策正文

福建省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通知

2016-07-07 13: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信用评价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1.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2.省、设区市(包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两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3.未列入重点监控但属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含毛皮)16类行业;

4.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企业;

5.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6.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7.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资的企业;

8.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9.上一年度被处于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10.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二)自愿参评企业。鼓励未列入上述十类的其他企业自愿参与环境信用评价,评价结果通报时注明“主动参评”,且给予适当加分奖励。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鼓励企业主动参评。

二、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企业性质和排污情况,我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方式。

(一)省级参评企业。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评价范围中第1类企业和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纳入省级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以下称:省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及结果的公布工作。

(二)市级参评企业。设区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评价范围第2、3、4、5类企业中不属于应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的企业(以下称:市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公布工作。

(三)县级参评企业。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评价范围第6、7、8、9类企业中不属于应由省级、设区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的企业以及其他自愿参评企业(以下称:县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公布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内县级参评企业由实验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信用评价查看更多>污染物排放查看更多>生态环境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