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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通知

2016-07-07 13: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信用评价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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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3月10日前完成初评和初评结果反馈。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职能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附件1)中的分工,按时完成评分和汇总。各项评分和修改审核工作均在管理系统中实现流转、留痕,正式自评材料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四)复核。参评企业应当关注并在评价年度的次年三月中旬登录系统查看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初评结果。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参评企业应在3月25日前通过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参评企业反馈的修改意见,对确实需要修改的评价内容应在管理系统内修改评价,并提交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

参评企业提出的修改意见及证明材料,应当是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材料,提交书面材料时应同步提交电子版(通过系统发送)。书面材料由所在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集并组织核实后,在3月底前统一报送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存档。

(五)公示。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评价年度的次年4月10日前完成复核,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本级参评企业拟评价结果,并公布接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公示期不少于15天(自然天数)。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公示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按公布的途径和办法向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调查核实。

(六)公布。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在评价年度(下同)的次年4月底前,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七)调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有关评价项目进行调整,并提交以下材料:参评企业申请报告、整改材料(采取工程措施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环境监察部门的现场监察材料、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参评企业提交的调整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进行核实并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调整。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的环境行为发生评价标准中扣分或者“一票否决”情形的,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进行跟踪调整。

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企业评价结果需要调整后,对需调整的项目应当重新评分,生成新的评价结果,并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将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更新公布。

五、强化结果应用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执行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出台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中相关结果应用基本精神,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处”机制,结合本省实际重点落实以下应用措施:

(一)完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各有关单位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各自负责评价的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给以下部门和机构:

1.同级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工业信息、农林水渔等行业性主管部门;

2.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

3.监察机关等其他有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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