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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推进地方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与评价

2016-07-12 09:1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黄德生关键词:环境监管环保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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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各地正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环境监管。如何创新工作思路,推动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和评价工作开展?

自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环境执法措施逐步强化,监管形式不断创新,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笔者认为,推进地方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与评价,是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的重要途径。

加大地方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力度,能够有效提高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进行环境监管执法信息评价,能够对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和能力发挥促进的作用。

我国地方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在全面性、规范性、及时性等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省级以下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水平普遍较低,需进一步改进。

建议加强地方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地方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内容,提高地方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推动地方环境监管执法评价研究,开展地方环境监管执法评价试点,加强配套责任追究体系建设。

1 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与评价能发挥什么作用?

从过去一年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情况来看,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就是部分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对环境保护责任不落实,环保压力层层衰减,越到基层责任越不清楚。

加大地方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力度,能够有效提高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一方面可以让政府、企业及其他社会行为主体发布各自掌握的环境信息,使管理者、被管理对象以及公众共享环境信息,从而促进各方环境行为的改进,使全社会朝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把环境监管执法情况全面、及时、客观地晒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的广泛监督,让监管执法更加公正、透明、高效。

进行环境监管执法信息评价,能够对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和能力发挥促进的作用。对地方环境监管执法进行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能够对地方政府做好信息公开和监管执法两方面工作同时带来压力和激励。一方面,由于评价来源于公开的信息,一旦出现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不及时或不规范等情况,将难以在评价中获得良好的表现,这就激励地方政府持续强化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做到环境监管执法信息不缺失、不遗漏、实事求是。与仅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常规考核相比,通过公开信息进行评价能够更为有效地避免数据信息弄虚作假等问题,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评价的客观性。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评价来源于公开的信息并且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长期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反过来就会督促地方政府不断扎实改进监管执法工作,切实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和成效。

2 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与评价现状如何?

自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不断稳步向前推进。2013年,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当前,环境保护部正加快推进《办法》修订工作,将进一步从制度建设等方面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

但是,我国地方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在全面性、规范性、及时性等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省级以下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水平普遍较低,需进一步改进。首先,地方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完善,网站栏目空缺、信息杂乱、更新频率低,尤其是市县级和中西部边远地区与国家的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其次,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内容未严格按照《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进行有效公开,内容不全面、信息不完整、条目不清晰,简单罗列信息而未作归类汇总,不利于信息查找和分析。

我国环境监管执法评价工作目前仍处于研究、应用、探索阶段。由于环境监管执法信息涉及多个方面,且数据量庞大,无论是决策者还是普通公众往往容易被淹没在海量的原始信息中,难以直接进行客观全面和科学有效的认知和判断,这就需要进行化繁为简、科学全面的分析评价。推进地方环境监管执法评价,就是要通过构建核心指标体系,对环境监管执法的各类信息进行归类、整理、筛选、统计和分析,采用评分、评级和比较等方法,来综合评价各级地方政府环境监管执法的表现。只有这样才能够对地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表现和成效进行综合比较,起到表彰先进、激励后进的作用,进而全面提高地方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不同于政府系统内部的常规检查督查或考核评估,通过公开信息进行地方政府环境监管执法评价是一个新的方向,工作仍处于初步阶段,需要长期的探索和推进。

原标题:推进地方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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