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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推进地方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与评价

2016-07-12 09:1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黄德生关键词:环境监管环保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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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与评价工作如何推进?

推进地方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与评价,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加强地方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在各自的网站上建立和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平台(或专栏),并将平台链接设置在首页更加突出的位置,以便点击查阅。应进一步完善平台交流反馈和举报等机制,使其更具用户友好性和互动性。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指导,规范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对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暂时没有建设网站的县级环保部门,应督促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短时期内由其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保部门代为发布其辖区内的环境监管执法信息,而中长期来说应将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纳入县级环保部门网站建设。

完善地方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内容。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相关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地方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的内容。以污染源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为重点,严格对照《目录》的要求,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应将信息进行合理规范的分类整理,做到条目清晰、用户友好、内容完整。

提高地方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及时更新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并有效保留历史信息,提高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应按照《目录》对不同类别信息公开时限要求的规定,积极统筹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提高对环境监管执法信息汇总、审核和发布的速度,保证信息的质量,切实提高信息公开的工作效率,逐步提升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推动地方环境监管执法评价研究。地方环境监管执法评价是一项科学系统的工作,不仅需要相关理论指导,还需结合我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环境监管执法的现实情况和环境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等最新政策、制度,对评价方法、评价指标构建和筛选、评价体系构建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从而开发出一套科学、有效、可行的评价体系。

开展地方环境监管执法评价试点。在环境监管执法评价初期阶段,应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评价试点。可按行政层级优先考虑省级地方政府层面,或按地理区划优先考虑个别省份或区域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在地方环境监管执法评价试点过程中,通过不断探索实践积累经验,并总结、探索在全国全面推进的适用性条件。

加强配套责任追究体系建设。推行地方环境监管执法评价并公开,可以通过社会监督对地方政府监管执法工作的改进形成督促和约束。但要推动监管执法责任有效落实,还需要加强配套的责任追究体系建设。应建立完备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从司法监督(如环境行政诉讼)、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约束机制)和社会监督(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各个方面,全方位推动地方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落实。

原标题:推进地方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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