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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污染物,以及中、省要求实施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物。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经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并按政府基准价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在全省统一的交易平台以市场价格获取或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
第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遵循原则:
(一)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稳步推进原则。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公开透明的排污权交易规则,形成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
(二)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原则。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在现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行政区为单元层层分解机制基础上,逐步强化以企业为单元进行总量控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减排收益的机制。
(三)统一调控、合理安排原则。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管理,遵循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在统一交易平台上开展。在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的条件下,富余排污权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排污权需求。
(四)区域、流域、行业控制原则。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涉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全省划分为黄河中上游陕北段、渭河、汉(丹)江三大流域)。实行主要污染物行业内总量控制的项目,排污权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且不得用于其他行业。
(五)新老衔接、统筹协调原则。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实行差别化政策;对已实施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指标实行统筹协调管理。
第四条 全省范围内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及其他行政许可要求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与实施适用于本办法。排污单位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环境保护、财政、物价、发展改革等部门共同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制度,加强对交易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交易平台,组织开展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储备、回购等,统筹开展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支、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权交易价格监管。
第三章 排污权核定与分配
第六条 排污权核定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指标确权的行为,包括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的核定等。排污权核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实施量化管理,设立排污权储备和排污单位排污权基本帐户制度。
全省排污权核定以国家确定的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总基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现状,将排污权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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