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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核定。排污单位申请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时,应提供申请、营业执照、环评文件、企业运行现状等相关材料。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交易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第四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九条 全省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排污权。
对全省现有排污单位分行业逐步开展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火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排污单位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已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不再重复收取有偿使用费。
未通过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取的排污权,不计入排污权基本帐户。
第十条 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效期限为5年。2017年1月1日前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原有效期大于5年的,有效期全部过渡到5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核定和申购。
排污权指标闲置超过1年,排污单位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3年,由环境保护部门无偿收回或强制回购。
第十一条 排污权指标使用期满后,由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排污单位按核定量重新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按照公平原则承担中、省下达的减排任务。排污单位的减排量按照现有的排污权指标和上级下达的减排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可通过交易平台购买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但购买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减排任务中应削减的污染物指标。
第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可转让方和需求方。
(一)环境保护部门作为政府排污权指标的出让方和回购方。
(二)可转让方指排污单位停止或减少排污后,有富余排污权指标可供交易的市场主体。
(三)需求方包括:
1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需要获取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
2需通过购买排污权指标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
3经环境保护部门核查需临时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
第十五条 排污权交易方式包括:定额出让、电子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
第十六条 按照统一调控原则,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指标,由政府出让的应在全省统一交易平台通过电子竞价方式获得。政府储备的排污权用于重点工程等项目,可采取绿色通道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经审核后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以市场方式出让排污权,或申请政府回购。对于以排污权指标为纽带的企业兼并重组,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可采取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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