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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定企业排污权须购买 用不完可出让(附政策全文)

2016-07-12 10: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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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实行排污权储备回购制度,排污权回购来源包括:

(一)排污单位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取得的富余排污权,由排污单位主动提出出让的,对闲置期超过3年期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强制回购。

(二)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或迁出我省行政区域,且有偿取得排污权的。

(三)闲置排污权、被取缔的排污单位所腾出的排污权,且有偿取得的。

(四)其他来源。

第二十六条 回购的程序为:申请、审核、支付、变更。

(一)有富余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三)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回购管理要求和资金拨付规定办理回购资金支付。

(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变更或注销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排污权回购价格确定:

(一)对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结构调整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富余的且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以及因破产、关停、取缔或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所腾出的排污权,按基准价的95%确定回购价。

(二)因企业自身原因在有偿取得排污权后项目取消,且未产生污染物排放的,按交易取得价格的95%确定。

第二十八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时按照中、省有关削减替代比例规定购买排污权的,在排污权回购时按原全部购买量进行回购。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储备排污权指标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中各类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代为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

第三十一条 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要综合运用现场监察、总量核算、在线监控、刷卡排污等手段,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排污权交易过程和排污权交易资金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对核定排污权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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