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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定企业排污权须购买 用不完可出让(附政策全文)

2016-07-12 10: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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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申报、审查、平台交易、变更。

(一)排污单位需购买或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应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申请与证明材料。

(二)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参与排污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进行审核,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及时组织信息发布、受理、交易。

(三)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排污权证明文件和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审查、核发、变更或注销排污权证明文件和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购买的排污权指标应达到中、省关于建设项目总量准入办法规定的外部削减替代比例要求。

第二十条 鼓励排污权抵押等形式的绿色信贷,盘活企业排污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章 排污权储备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预留、无偿收回、回购等形式,建立排污权储备,主要包括:

(一)在五年规划期初始排污权分配时,环境保护部门预留的初始排污权。

(二)纳入2010年污染物普查更新口径的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在下述情形由环境保护部门无偿收回的:

1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我省行政区域。

2采取工艺改造或工程治理产生长期稳定减排效果。

3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三)由环境保护部门回购取得的排污权。

(四)由政府投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获得的,并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富余排污权。

(五)其他来源。

第二十二条 排污权储备要符合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要求,纳入排污权量化管理,与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许可证等制度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排污权储备量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包括:

(一)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

(三)其他政府需要优先保障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储备的排污权指标限制使用于印染、制革、造纸、电镀、火电、水泥等重污染行业。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必须遵守各项环境法律法规,无环境违法行为。凡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环保信用不良、实施挂牌督办的企业,完成整改前不得参加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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