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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定企业排污权须购买 用不完可出让(附政策全文)

2016-07-12 10: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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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省政府获悉,陕西将推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根据日前公布的《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省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排污权。

排污权须购买 用不完可出让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等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污染物是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污染物及其他污染物;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经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的要求,排污单位应依法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并按政府基准价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对于用不完或不够用的排污权,相关单位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交易平台,以市场价格获取或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据悉,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将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管理,在统一交易平台上开展。在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的条件下,富余的排污权将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排污权需求。

排污权指标转让不得“跨界”

虽然排污权实现了转让,但这并不意味着污染物可以随便排、不够了再买。《办法》为各领域排污权指标转让明确“划界”,规定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

涉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全省划分为黄河中上游陕北段、渭河、汉(丹)江三大流域)。实行主要污染物行业内总量控制的项目,排污权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且不得用于其他行业。

按照新老衔接、统筹协调的原则,陕西将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实行差别化政策;对已实施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指标实行统筹协调管理。环境保护、财政、物价、发展改革等部门将共同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收入”用于本省污染防治。据悉,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火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将率先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排污单位将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要在排放污染物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全省的排污权储备量将优先保障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省级以上重点工程以及其他政府需要优先保障的重点项目。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由环保部门代为征收。如需交易排污权,可通过定额出让、电子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储备排污权指标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中各类污染防治。

以上评论来自西安晚报

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6〕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7日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态文明改革任务要求,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深化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切实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4号),结合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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