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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5年中国城市发展十大事件 大气十条、水十条、海绵城市榜上有名

2016-07-14 15:31来源:规划中国作者:邵益生关键词:海绵城市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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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以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同时以标本兼治的理念出发,不仅制定严格的治理措施,还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的问题。

污染物总量控制和限期达标制度:大气污染的防治,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推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舶、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将挥发性有机物、生活性排放等物质和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和优先并网。实行限制达标制度,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报告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也向社会公开。

对大气进行动态监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

制定系列环境标准:要求制定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燃油、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烟花爆竹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由环保部门划定重点防治区域,确定牵头地方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重点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对于重污染天气的治理措施,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地方政府制定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停产、限产、限行、禁燃、停止建筑施工、停止露天燃烧、停止学校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3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目标责任制、约谈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为实现改善空气质量目标,三种制度齐下,督促地方政府为当地的空气质量负责,并要求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提高了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监测数据造假的,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还有可能取消检验资格。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同时,从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了相关制度。主线更清晰,重点更突出,内容更完备,管控措施更严密,公众参与更畅通,体现了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要求,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待,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六、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共10条、35款、76项、238个具体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为实现以上目标和指标,行动计划确定了十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针对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和船舶港口等污染来源,提出了相应的减排措施。二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工业水、再生水和海水利用等推动循环发展。三是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量调度,保证重要河流生态流量。四是强化科技支撑。推广示范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基础研究和前瞻技术研发,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五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促进多元投资,建立有利于水环境治理的激励机制。六是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和违规建设项目,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七是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强化环境治理目标管理,深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各类环境风险,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科学防治地下水污染,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良好水体和海洋环境保护。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九是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国家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逐年考核计划实施情况,督促各方履责到位。十是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国家定期公布水质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环境状况。加强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行动计划238项具体治理措施中,除了136项改进强化措施、12项研究探索性措施外,重点提出了90项改革创新措施。在自然资源用途管制、水节约集约使用、生态保护红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环保市场、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方面体现了改革创新的新要求。

七、国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在2013年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解决城市缺水问题,必须顺应自然。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2014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提出了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基本原则,规划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及其构建技术框架,明确了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建设、维护及管理过程中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原标题:【盘点】2015年中国城市发展十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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