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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6-07-15 15: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环境质量十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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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53、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强化排污许可与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等制度措施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家、省规定时限要求依法完成全市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负责单位:市环保局)

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理顺价格税费。

54、完善环境价格收费政策。全面推进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未实施阶梯水价的县市区及有条件的建制镇应加快实施阶梯水价制度。继续落实按用水类别收费,适当提高工业用水价格以提高工业重复用水率,鼓励企业中水回用。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

(二十一)促进多元融资。

55、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大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推广公共环境基础设施的第三方运营,探索企业污染治理的合同治污模式,积极推进环境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探索以县市区为单位,将其辖区内的相关工程整体打包,以统一招标的方式将建成后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交由第三方运营,吸引社会资本以PPP等融资形式投入水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十堰银监分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56、加大政府投入和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等,不断加大对十堰水污染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在南水北调中线受水区与水源区之间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完善中央财政对水源区生态转移支付的测算、使用和管理办法,加大对水源区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争取将库区已建成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费用纳入中央财政专项补贴。保障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经费,将垃圾收集清运费用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设施运转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南水北调办、市物价局、市水利水电局)

57、落实与北京市的对口协作项目。将南水北调水源区水质保护作为北京市对口协作重点领域,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五河治理”、生态村建设以及已建成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同时积极争取北京市相关企业来十堰市开展环保合作,共同保护水质。(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参与部门:市南水北调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

(二十二)建立激励机制。

58、建立环保“领跑者”制度。制定环保“领跑者”指标,发布环保“领跑者”名单,树立先进典型,并对环保“领跑者”给予适当政策激励,引导全社会向环保“领跑者”学习,推动环境管理模式从“底线约束”向“底线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转变。(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

59、推行绿色信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在生态文明和节水降耗等领域的贷款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循环经济、节水减排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质押融资,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开发环境保险产品,鼓励涉重金属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支持环保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培育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引入低成本外资。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到2017年底,全面建立企业和环境服务机构的环境信用记录,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牵头单位:人行十堰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十堰银监分局)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三)完善地方法规标准。

60、健全地方法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清理、修订和出台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2017年底前修订《十堰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执行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政策。(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

(二十四)加大执法力度。

61、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整治。建立水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动态更新机制。建立“红黄牌”制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的排污情况,对企业实行黄牌警示和红牌关停。从2016年起开始定期公布环保红牌和黄牌的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负责单位:市环保局)

62、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实现环境污染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案、网上审理。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延伸阅读:

【政策解读】十堰出台“水十条”改善水环境 加强水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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