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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发布(附全文)

2016-07-29 11:22来源:绵阳人大关键词: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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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制定的经过

2015年12月3日,绵阳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市城管执法局即启动了前期考察调研和意见收集工作,梳理上位法不能解决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征集拟起草条例的内容。

2016年3月21日,《条例》正式立项,市城管执法局正式启动《条例》文本起草工作,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了起草工作组,听取市人大立法专家建议,多次召开小组会、局办公会、局党组会专题研究起草中的问题,征求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5月上旬完成《条例》初稿。

5月,征求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征求各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律师协会、市法学会意见,通过绵阳晚报、绵阳日报、绵阳电视台、官方网站、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100条,采纳和部分采纳44条。

5月12日、6月12日,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城环资工委两次召开座谈会,提出意见48条,采纳和部分采纳42条。

6月19日,市城管执法局委托四川大学法学院徐继敏教授、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韩旭研究员、中共四川省委党校禹竹蕊教授组成专家小组,对出台《条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内容布局合理性,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合法性进行了论证,提出专家意见37条,采纳和部分采纳31条。

6月20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冯中兵主持举行了听证会,对《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新设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收到听证会代表意见133条,采纳和部分采纳31条。

7月13日,市政协召开立法协商会议,收集政协委员、立法协商专家和市民代表意见39条,采纳和部分采纳10条。

7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并原则通过。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市城管执法局对文本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7月18日,经市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草案文本。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和特点

《条例》遵循与上位法不抵触、体现绵阳地方特色、体现实用和可操作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具备针对性、创新性、操作性和前瞻性。

《条例》大部分罚则均规定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予以处罚,充分体现了教育在前、处罚在后的人性化执法思路;同时明确规定制定城市容貌标准要突出国家科技城特色,并结合美丽绵阳建设规定了景观照明、招牌管理、广告管理等相关条款,充分体现了绵阳地方特点。

《条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结合绵阳实际,规定了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协管员制度,加强司法衔接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二)关于结构和体例

《条例》分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保障和监督、附则共六章七十六条。

《条例》没有将法律责任作专章规定,而是采用了将禁止性条款与罚则放在一起表述的方式,主要是基于《条例》涉及面广、内容多而繁杂,这样设置可使违法行为与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相对应,一目了然,方便行政相对人理解和执法人员执法。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单位、市民对该《条例》的立法体例予以了肯定。

(三)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考虑到城市化是一个长久的动态过程,特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适用《条例》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既能符合我市当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又能确保原则性与灵活性得到兼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绵阳城市建成区面积125平方公里,但建成区的具体范围没有公开,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已经决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单位配合,尽快公布绵阳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指导县市区划定并公布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便于本《条例》生效后顺利实施。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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