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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发布(附全文)

2016-07-29 11:22来源:绵阳人大关键词: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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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执法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条本市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协管员制度。

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招聘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协管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除具体执法工作外的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第七十一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勘查(验),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以查阅、调阅、复制、拍摄等方法获取、保全证据材料和物品;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二条执法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向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派驻执勤力量,建立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第七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

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失信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信息应当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

第七十四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城市停车、车辆清洗场(站)、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城市照明、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转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环境密切相关。绵阳市作为全国唯一科技城、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一直高度重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有了显著改善,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快速发展,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尽管已有国务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但绵阳市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上位法或未作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有的条款甚至与新的法律相抵触,绵阳市此前制定的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已超过有效期。主要有:

(一)上位法未作规定的部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方面,政府已储备征用的土地和已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待建土地、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居住区、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消纳场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化粪池、储粪池等区域的责任区和责任人;建(构)筑物外立面管理;公共场所容貌管理方面,跨门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停车点位设置的处罚,闲置用地和待建用地的围挡设置管理;户外广告方面,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反餐厨垃圾管理的处罚等。

(二)上位法不够具体细化或不同法律法规间互有交叉的部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和管理;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设置和管理;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方面饲养家畜家禽鸽子的管理;停车场和运输车辆的扬尘管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行政执法措施等。

(三)上位法与新法抵触部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中关于强制拆除建(构)筑物和代为清除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相抵触。

(四)绵阳市相关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绵阳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2009)、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暂行规定(2004)、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9)、绵阳市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0)、绵阳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2013)。

因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基于上述原因,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条例》被确定为绵阳市第一部实体性的地方立法。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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