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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发布(附全文)

2016-07-29 11:22来源:绵阳人大关键词: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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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管理体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多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履职,《条例》确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同时,明确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并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同时,借鉴宁波、大连做法,《条例》规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希望能通过地方立法解决我市园区管委会的城市管理主体地位。

此外,虽然市容环卫工作目前大多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但鉴于我市城市管理部门只有市本级及江油市、三台县是政府组成部门,所以仍采用了“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表述。

(五)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建立政府和社会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制度是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必要保障,也体现了“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理念。《条例》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区域、场所、设施的各自特点,设置专章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作出划分和界定,对责任人责任作出规定。《条例》在《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确定了已征未供土地、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居住区、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消纳场、化粪池、储粪池的责任区的责任人,并新设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关于市容管理

市容管理内容分为建(构)筑物容貌管理、公共场所容貌管理、建设工地容貌管理、户外广告和招牌容貌管理、城市照明容貌管理。

《条例》具体规定了建(构)筑物外立面容貌,架空管线的安装与设置,临时占用、临时经营、跨门经营、张贴宣传品,停车场、洗车场、施工工地围挡、闲置用地、待建用地容貌,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与管理,照明设施的管理等内容。新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七、八、九项,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罚则。

(七)关于环境卫生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分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管理、建筑垃圾的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

《条例》具体规定了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搭建饲养设施污染环境、轮胎带泥污染路面、油烟、垃圾分类,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的收运与处置,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环卫作业服务与管理。新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至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罚则。

(八)关于行政审批事项

1、明确“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划条件分为规定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指导性条件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的规定,城市照明设施属于规划条件中的指导条件,规划部门原本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将其一并纳入,但我市目前大多将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职责剥离出来,交由城管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功能照明或景观照明,维护好绵阳现有的城市照明、景观照明设施,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条例》关于“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定应不属于新设许可,也不属于增设许可条件。

2、《条例》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七项,都依据上位法确定,不属于新设置行政许可事项。这七项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是:

(1)第十七条第一款“修建城市雕塑、建(构)筑或其他设施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2)第十九条第二款“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4)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占用城乡用地和空间修建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5)第四十九条“家畜家禽、鸽子的饲养审批”(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6)第五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国务院412号令第102项);

(7)第六十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412号令第101项)。

(九)关于行政强制

《条例》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明确了两种行政强制,不属于新设行政强制事项,具体是:

1、依据《行政强制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设置了可对违法行为人的经营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普遍授权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可以实施代履行的具体情形,以确保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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