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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发布(附全文)

2016-07-29 11:22来源:绵阳人大关键词: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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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分类投放、收集、密闭运输和处置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市实行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集中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定点回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集中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和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服务许可证。

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

建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建设项目,应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依法授予特许经营权与服务许可。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违反前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餐厨垃圾进行产生登记,交由取得处置经营服务许可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餐厨垃圾进行集中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违反前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运输生活垃圾、餐厨垃圾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运输车辆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违反前款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外溢污水的,或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

第六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经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核准内容进行处置。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未按核准内容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定建筑垃圾收集地点,收纳居(村)民产生的建筑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进行投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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