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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发布(附全文)

2016-07-29 11:22来源:绵阳人大关键词: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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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城市照明容貌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城市照明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十条下列区域、场所应当进行功能照明建设:

(一)城市道路、城区主要出入口公路;

(二)城市过江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

(三)城市公共绿道、公园、广场;

(四)城市开放式小区、城中村的公共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第四十一条下列区域、场所应当进行景观照明建设:

(一)城市主干道、城市门户通道及其沿线区域主要建(构)筑物;

(二)城市主要水系的堤岸、桥梁、滨水及纵深的主要建(构)筑物;

(三)城市主要商业街、商贸特色街及其沿线区域主要建(构)筑物;

(四)城市公园、休闲广场、码头车站、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

(五)城市照明规划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的其他区域或建(构)筑物。

第四十二条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照明设施的竣工验收。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城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城市照明设施设计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移交城市照明维护机构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四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验收合格后可纳入城市照明体系,实行统一运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腐蚀性物品;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悬挂、张贴、设置广告、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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