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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发布(附全文)

2016-07-29 11:22来源:绵阳人大关键词: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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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路沿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交通护栏、隔离设施、交通指示牌、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三)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水箅子、窨井盖、箱盖等保持齐全、完好、正位;

(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候车亭、岗亭、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等公用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污损、缺失、移位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审批内容进行,按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清除;拒不改正、清除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需要立即清除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查处过程中,可对违法行为人的经营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张贴宣传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或公共场所晾晒、吊挂衣物或者其他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清除;拒不改正、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设施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位、停放点(亭、棚),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涂改停车设施、设备和标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车辆清洗场(站)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供水、排水等相关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维修、装饰或清洗车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公共绿地(带)、行道树及其设施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带)损坏、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植树、整枝或者修建绿地(带)等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第三节建设工地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维护建设工地的整洁、美观,防止或者减少扬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条施工工地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防止扬尘污染和影响城市容貌。

施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负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一条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其临街一侧应当规范设置围墙、围挡等隔离设施,其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隔离设施或设置不规范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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