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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发布(附全文)

2016-07-29 11:22来源:绵阳人大关键词: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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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户外广告和招牌容貌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灯光照投、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等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

(五)机动车、船舶等移动载体;

(六)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及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违法建(构)筑物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五)利用建(构)筑物屋顶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三十四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变更。

占用城乡用地和空间修建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未按批准要求设置或应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负有规划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保持广告及其设施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户外广告出现外型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修复前暂停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第三十七条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

(七)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八)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第三十八条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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