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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发布(附全文)

2016-07-29 11:22来源:绵阳人大关键词: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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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码头、轨道交通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园、商场、超市、医院、宾馆、酒店、商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停车场、洗车场、各类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商业广场、临时摊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候车亭、岗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水箅子、窨井盖、箱盖等设施和架空管线,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政府已储备征用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已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六)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居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八)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消纳场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清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建成区的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由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保持水域洁净,无漂浮垃圾,岸边无堆放垃圾;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五)按照规定指定建筑垃圾收集点,收纳居(村)民产生的建筑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不听制止的,可以向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协助查处。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以及房屋屋顶、平台擅自建设城市雕塑、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履行规划等审批手续。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八条建(构)筑物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雕塑、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外立面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雕塑、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外立面,不得在临街的屋顶、阳台、窗台、平台、观景台、外走廊、门、窗及其附属设施堆放、张挂、张贴影响市容的物品、宣传品。确需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整修、清洁城市雕塑、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违规堆放、张挂、张贴影响市容的物品、宣传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新建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其他有关规范要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第二节公共场所容貌管理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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