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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果关系判定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关键环节. 为了应对我国日益增加的土壤、地下水环境损害事件和诉讼需求,开展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技术方法研究十分必要. 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主要是通过构建污染源到受体的途径,来确定污染源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基于该原则,结合土壤地下水调查评估实践,构建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过程中因果关系判定的技术框架,包括源和受体中污染物的同源性分析、污染物在污染源与受体之间传输载体和介质的识别、传输污染物的载体的运动方向和污染物浓度梯度方向的确定、污染物在源和受体之间迁移途径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分析4个步骤。同源性利用指纹图谱、多元统计、同位素等方法进行分析,载体和介质基于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污染调查等手段识别,载体和污染物迁移方向判断以及迁移途径连续性和完整性分析通过空间模拟等技术实现. 将所构建的技术框架和方法在某企业与下游池塘污染事件案例中进行应用,指纹图谱分析结果显示,污染源(企业)和受损资源(池塘水体)中污染物主要为Zn,具有同源性;通过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识别出污染物传输的载体和介质为土壤和地下水;运用取样分析和空间模拟方法判断载体的运动方向为污染源向载体的方向,但地下水Zn污染羽在该方向上不连续;进一步结合影像分析、地质条件分析、人员访谈等,证实迁移途径不连续的原因为存在优势通道,最终判定污染源(企业)与下游池塘污染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应用也证实了该研究所提出的技术框架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引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1]. 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有专门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严格责任追究,并在随后的20年建立了较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制度、技术方法和标准体系;欧盟也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关注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2]. 我国国家海洋局、农业部分别于1997年和2000年开始针对海洋溢油事故和渔业污染事故制定了相关损失评价方法。环境保护部自2011年《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以来,也开始系统地研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方法和标准[3].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是目前废弃物、废水倾倒场地、历史遗留工业场地、矿区常见的环境损害类型,也是目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和标准体系研究的重点. 因果关系判定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难点问题[4]. 大量学者针对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理论进行了研究和探讨[4-8],但对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判定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技术体系,仅有少量探索性研究[9]. 为了应对我国日益增加的土壤、地下水环境损害事件和诉讼需求,该研究针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判定方法开展研究,将因果关系判定的法学理论与污染场地调查过程中的水文地质调查、污染调查手段和方法等相结合,构建因果关系判定框架,并通过案例验证方法和框架的合理性.
1 因果关系判定原则
因果关系作为一个哲学范畴,是指事物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但污染事件对于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资源的损害,与对人身和财产的直接作用不同,而是通过水、气等环境要素进行传递[10].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的因果链条可表示为:污染物(A)→从污染源排出外部(B)→通过媒介扩散(C)→到达损害受体(D)→发生损害(E),只有证明该因果链条的每一环节才可判定因果关系[9]. 由于环境损害原因的复杂性、结果的长期性和反复性以及查证的艰巨性,目前主流的盖然性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关系说、间接反证说等都主张利用推定原则来判定因果关系,即原告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无需进行严密的科学论证,只要达到某种程度的盖然性即可[11].
美国内政部[12]和土地管理局[13]环境损害评估导则中均指出,在自然资源损害确定的因果关系判定环节,必须确定油类或危险废物传输到受损资源的传输途径. 可以通过证实可能迁移路径下资源(水、沉积物、土壤或植物)中含有足够浓度的油类或危险废物来证明传输途径的存在;或者使用模型证明可能迁移路径中的污染情况和油类或危险废物中一致,来证明该路径为传输途径. 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自然资源损害评估导则[14]指出,如果损害是由直接暴露于油泄漏中导致的,那么需要证明:①泄漏和受关注的自然资源之间存在传输途径;②资源暴露于泄露中;③该暴露导致了对资源的不利影响. 欧盟资源等值分析和环境损害评估量化导则[15]指出,文献中的研究数据、逻辑分析、特定场地研究、模拟和演绎推理都能够用于评价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证明包括:①发生危险化学物质的泄漏(证人、采样数据、照片);②泄漏的化学物质通过空气或水传输到受影响区域(采样数据、证人、照片、模拟);③受体暴露于化学物质中(证人、采样数据、逻辑假设);④基于已知化学物质的毒性判断化学物质浓度足以引起有害效应(采样数据、模拟);⑤效应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文献数据、专业观点、现场或实验室证实暴露、模拟). 评估者不需要确定单一事件对所涉及自然资源和服务的准确效应,只要证明因果关系是合理的,并且至少对效应有一定的贡献即可.
近年来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标准规范中对因果关系判定的原则和要求也已经有所涉及. 2014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1]指出,污染环境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包括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和环境污染物从源到受体的暴露途径的建立与验证两部分. 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应符合以下一般原则: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存在时间先后顺序,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具有合理性、一致性、特异性. 在掌握污染源排放状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等基础资料的基础上,提出污染来源的假设并建立和验证暴露途径. 2015年6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中第六条指出,被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①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②被侵权人的损害;③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2 因果关系判定技术框架
综合上述原则,因果关系判定主要是要通过构建污染源到受体的途径,确定污染源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因此,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①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中的污染物是否来源于污染源?②污染物是如何从污染源迁移到受损害土壤和地下水中的?基于此,结合土壤和地下水调查评估实践,该研究提出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与废弃物/废水倾倒/排放/泄漏事故之间因果关系判定的技术框架,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技术框架
Fig.1 Technical framework for determining the causality of soiland groundwater damages
该研究提出的因果关系判定技术框架将因果关系判定过程分为同源性分析、载体与介质识别、传输方向判断、完整性和连续性分析4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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