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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官员解读《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6-08-04 15:25来源:中国工业新闻网作者:司建楠关键词: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废弃危险化学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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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止后并不意味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再继续开展。按照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部门职责分工,秸秆禁烧工作将更多转由地方政府负责,由地方政府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监管;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则主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发布于1999年11月2日,主要规定了职责分工、污染源监测网络、监测要求、监督管理、数据应用、法律责任等内容。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将污染源监测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的一部分,纳入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以服务整体总量减排工作。2013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进一步整合规范污染源监测工作。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对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提出新要求。《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已被上述新规定取代,实践中不再执行。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布于2001年5月9日,主要针对畜禽养殖场污染,就禁养范围、环评要求、排放标准、污染防治、综合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已涵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很多规定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不一致,已不宜继续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于2001年7月2日,主要对淮河和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作了规定。《办法》确定的许可证发放范围仅为淮河和太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与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定的发放范围不一致,不宜继续实施。《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开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发布于2005年8月30日,主要规定了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贮存、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提出的管理要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基本一致,实践中可以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此外,《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造成污染场地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此项审批无上位法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已取消该审批事项。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于2009年7月8日,主要规定了限期治理的情形、实施程序等内容。限期治理是特定时期环境管理的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环境管理要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超总量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理措施是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出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细化了对超标超总量的违法行为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规定,可以替代《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发布于2012年10月11日,主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废止规章百余件我国环保政策与时俱进和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和监管要求等内容。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核心制度,即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目前,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调整,《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不宜继续实施。

酝酿近十年,环保税立法终于渐行渐近。据悉,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有望在8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如果进程顺利,环保税法可望年内出台。据此前媒体报道,“十三五”期间环保产业投资规模将达到17万亿元,一系列有关环保的政策正在制订当中。除此之外,在各个高耗能产业方面的环保监管也在加码。业内人士表示,绿色低碳作为我国产业升级的主要抓手,在“十三五”期间受到的关注度将越来越高。

原标题:废止规章百余件 我国环保政策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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