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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2016-08-05 11: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处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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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目前,本市的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不足,固体废物的管理应当体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条例》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不能资源化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为了促进危险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的同时,确保安全,《条例》还从以下两方面做出特别规定:一是定标准,即危险废物再利用标准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规定。二是严论证,即产生单位应当在资源化再利用前组织技术论证,并将技术论证报告、再利用方案、去向等内容向环保部门备案。此外,为了缓解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现状,条例规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提供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服务,但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关于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为此,《条例》规定对政府和企业分别提出了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一是对政府的要求,要求环保等部门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许可、处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也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二是对企业的要求,《条例》扩大了《环境保护法》规定需要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范围,并明确要求在本市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信息。另外,对石油、化工、钢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还要求通过特定形式定期向公众介绍污染防治情况,介绍公众监督。

(十)关于落实最严格法律责任

针对当前生态环境严峻形势,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条例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规定,新增了可实施按日计罚和双罚制的事项,并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大幅提高罚款上限至一百万元,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扩大至所有环境保护领域。同时,条例还对违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等创设事项设定了罚则,较好地克服了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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