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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全文)

2016-09-26 08: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环境保护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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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重点防控区

——茂名市高州市(提升类):加快皮革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制革废渣废料安全处理处置,加快废水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提升皮革加工企业清洁化水平。

——云浮市云城和云安区(提升类):加强云浮硫铁矿尾矿的综合利用,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废水铊污染控制。加强云硫化工厂等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强化砷、铊等重金属协同治理。

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综合整治。深化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池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制革、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六大重点防控行业重金属综合整治,实施重点防控行业重金属排污强度管理。加快淘汰烧结机(锅)-鼓风炉炼铅、反射炉及鼓风炉炼铜、极板槽化成等落后生产工艺,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电镀、铅酸电池、再生铅等生产项目。加强矿山开采企业矿区污水处理和清污分流设施的建设,实施雨污分流,确保选矿废水不外排,推进尾矿(尾砂)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理处置。加强制革及毛皮加工、电镀等行业废水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强化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行业铊、锑的污染治理,提升废水回用率。加强有色金属冶炼、电池制造等行业废气治理,强化车间无组织排放粉尘和废气的收集和处理,确保车间无组织排放粉尘废气收集率达90%以上。推进燃煤电厂烟气汞、铅排放的协同控制。严格执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全面提升涉重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第四节强化危险废物和化学物质管控

实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控。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完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监管,严禁无证经营。加大现场核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涉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完善危险废物跨区转移机制,全面推行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全过程GPS跟踪监控,深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转移行政审批改革,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积极推动实施电子联单,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处理处置交易平台,出台交易平台的相关使用规则与监督管理办法,到2020年全面实现全省危险废物产生、转移、经营、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电子化管理。构建省、市、县(区)三级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加强固体废物监管机构建设。加强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提升危险废物鉴别水平。

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加快推进茂名和江门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着力加强含铬废物、废碱、焚烧处置残渣等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扩建广州、惠州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设施,提高焚烧飞灰的无害化处理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市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自建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支持跨区域合作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推动水泥回转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确保全省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加快建设汕尾、江门、肇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扩建广州、佛山和升级改造汕头、河源、梅州、阳江、清远等地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完善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收储体系。加快区域综合性电子废物拆解利用设施建设,珠三角地区新增1-2家电子废物拆解处置中心,其他地区再新增1-2家电子废物拆解处置中心,提高电子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试点建立逆向物流回收渠道,探索“互联网+回收”模式,推广智能回收、自动回收等新型回收方式,建设全面覆盖城乡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建成县级集中贮存转运设施,设置镇级回收网点。

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快推进“一县一场、一镇一站、一村一点”建设,实现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0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使用焚烧发电、水泥窑协同处置、生物处理等综合处理方式,鼓励区域处理设施共建共享和技术集成创新。加强垃圾渗滤液和焚烧飞灰的处理处置,推进垃圾填埋场甲烷利用和恶臭处理,向社会公开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

加强化学物质管理。开展一批现有化学物质危害初步筛查、使用情况调查及监控评估。对在生产、使用、消费过程中污染风险高的新化学物质,禁止其规模化生产和市场流通。基本淘汰林丹、硫丹等一批《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调查,重点推进饮用水源地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风险监控评估。

第五节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强化核与辐射污染源监控。完成对新增国控企业和新增核设施流出物项目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与联网,实行实时监控。加强对核设施、铀矿开采及冶炼企业、稀土矿重点开采区和伴生放射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实现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全覆盖。开展重点电磁辐射源监督性监测。

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在全省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统筹规划、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指导、质量保证、数据汇集等方面的核心功能。加快推进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粤东分部建设,谋划筹建粤北分部,进一步加强深圳和粤西分部的能力建设,使深圳、粤西、粤东分部成为区域性的核与辐射环境监测中心,承担区域性的核与辐射监测和应急监测功能。建设和完善深圳、珠海、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揭阳核与辐射应急指挥平台,支持国家核事故场内应急支援基地(广东)建设,推动伴生放射性废渣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健全核安全、核应急公众宣传平台,加大核安全应急科普宣传和公众沟通。

第六章深化改革创新,完善环保制度体系

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改革,加强环境法规制度建设,健全污染防治机制,完善环保市场体系,确保政府履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鼓励全民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治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第一节完善环保法规制度

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研究修订《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鼓励地市推进地方环境立法。稳步推进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重点区域流域污染排放标准的制订、修订,开展污染防治技术标准、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检测技术标准等制订、修订工作,不断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加强环境标准实施评估。

完善总量控制制度。实施差别化管理,优化核算方式,推动自主减排管理,各地将减排工程、指标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对环境质量较差、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减排数据与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明显不符的地区,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实施调度、通报,对减排进度滞后地区及早通报预警。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生态功能等级与生态补偿标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深化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考核,在省内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建立流域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双向机制。继续推进九洲江、汀江-韩江跨省生态补偿试点,推动东江、西江开展试点工作。

第二节健全污染防治机制

深化城市圈污染联防联治。完善珠三角环保一体化机制,加快解决区域大气复合污染、跨市河流污染等突出问题。深化“广佛肇+清远、云浮、韶关”、“深莞惠+汕尾、河源”、“珠中江+阳江”等经济圈内部环保合作,建立“汕潮揭”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城市间环境应急预警联动,联合开展城市群饮用水源保护,有序推进产业转移。全面实施“河长制”,完善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机制。

深化泛珠三角区域环保合作。健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和治理机制,完善污染联防联治工作制度,深化泛珠三角地区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区域环境事件应急、重污染天气联合预警、环境宣传等领域环保合作。积极探索跨省区河流治理机制,加强粤赣、粤闽、粤湘、粤桂跨界河流水污染联合治理,创建九州江流域跨省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加强珠江—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共建珠江—西江生态廊道。强化粤港澳环保生态合作,编制实施粤港澳大湾区环保规划,落实《粤港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合作协议书》,推进区域PM2.5污染防治研究合作;强化东江水质保护及珠江河口水质管理,推进深圳湾水污染防治合作,共建优质生活圈。积极参与国内外环保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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