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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通知

2016-09-27 14: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武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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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武汉市人民政府获悉,关于《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以下简称《强化措施》)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直各责任单位要统筹做好《强化措施》的实施工作。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要制订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每项强化措施涉及的企业、项目、具体要求、时间进度以及责任人,并于2016年9月20日前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督查督办。市环委会从市直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落实情况督导组,每季度集中开展1次督查,对工作进度缓慢的采取预警、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

三、强化通报问责。市环委会要组织对各区、各单位落实《强化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定期进行通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单位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环境问题突出的单位,移交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1日

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改善全市空气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开展2016年拥抱蓝天行动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削减排量、综合治理”的思路,制定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一、总体要求

空气质量目标:全面完成2016年改善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97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6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57%。2017年,全面完成省下达的考核目标,并力争空气质量改善幅度高于上年。

工作重点:以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新洲阳逻地区、各新城区建成区和其他区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为重点区域,以煤炭利用、各类扬尘、机动车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源治理为重点领域,推进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二、强化措施

(一)加快完成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严格工业燃煤控制

1.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6#煤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5#煤电机组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国电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煤电机组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1#、2#煤电机组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改造。2017年12月31日前,上述燃煤电厂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应当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3.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没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2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和供电煤耗高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煤电机组,根据全市电力需求状况,报请省相关部门核减其发电指标。(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4.严格煤炭质量管理,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硫分高于0.6%、灰分高于15%的煤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原标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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