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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通知

2016-09-27 14: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武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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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建成并正常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煤电机组,经环保部门确认后,燃用商品煤可以适当放宽煤质标准,但不得高于《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规定的硫分、灰分标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类治理燃煤锅炉

1.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将新城区建成区纳入禁燃区,具体实施方案于2016年10月31日前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

2.2017年12月31日前,依照我市禁燃区有关规定,对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者拆除,推进其他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加快工业园区集中热源建设。2017年12月31日前,原则上全市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基本建成集中供热中心,鼓励并积极推进区级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改造。(主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4.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全市范围内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200、200毫克/立方米),对超标排放的依法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严格生物质锅炉准入和监管,严肃查处超标排放行为

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套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在禁燃区范围内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高污染燃料锅炉原则上不得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现有燃气锅炉不得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执法整治,对超标排放的依法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规定,取缔禁燃区煤炭加工销售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散煤加工和销售。(主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五)治理钢铁、水泥、焦化、平板玻璃等高耗能企业污染,督促排放稳定达标

1.2016年10月31日前,淘汰武汉市和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武汉市闽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钢铁落后产能。(主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江夏区人民政府)

2.在每年11月至次年2月期间,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发生炉使用煤炭硫分不得超过0.6%,点炉过程只能使用焦炭,并减少其炼钢产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3.2016年9月30日前,对设备老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武钢焦化厂7#、8#焦炉实施停产整治,未经整治验收达标不得恢复生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加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企业脱硫、脱硝设施监管,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报请省人民政府,力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我市水泥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六)建立工地、道路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推进扬尘污染防治科学化、精细化

2016年11月15日前,对中心城区和开发区(含风景区、化工区)重点工地、重点道路建立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开发颗粒物在线监控手机APP,对颗粒物浓度按照区、工地和道路进行排位,为市区城建、城管部门以及工地施工企业、道路清扫单位提供实时信息。确定工地、道路颗粒物浓度管理标准,严格工地管理和道路保洁考核,提升工地扬尘管控和道路清扫保洁水平。(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园林和林业局,武汉供电公司)

(七)加强三环线周边以及新城区工地、道路扬尘管控

1.加强对三环线周边、新城区工地整治和管理。2016年10月31日前,上述工地全面达到“四全、三提高”标准,即“施工区域主要道路全硬化、非作业区域裸土全覆盖、拆除作业全洒水、渣土运输车辆全冲洗,提高临时道路承载力标准、提高工地围挡围墙美化标准、提高工地周边清扫保洁标准”。市、区有关部门组织对整治、管理情况开展定期抽查和达标验收。(主管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2016年10月31日前,新城区全面完成道路清扫保洁方式改革,加强道路路面清洗和机械化清扫作业,提升道路环卫质量。(主管责任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新城区人民政府)

3.2017年3月31日前,对三环线周边以及新城区建成区破损道路进行全面整修,对裸露区域全面实行铺装或者绿化覆盖。(主管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原标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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