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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通知

2016-09-27 14: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武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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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全面落实物料堆场覆盖和物料传输密闭化措施,严格控制物料扬尘

1.2016年9月30日前,对工矿企业煤炭、矿砂及粉末性物料全覆盖,超大型物料堆场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建立防尘网、喷淋设施或者密闭物料仓等,防止扬尘污染。(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2.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传输煤炭、矿砂及粉末性物料的传输带全密闭整改。超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工整改。(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九)强化渣土、砂石运输车管理,巩固“双车”整治成果

1.持续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从严查处渣土、砂石运输车不使用智能控制系统、不密闭行驶、车身不洁等突出问题。对非法从事渣土、砂石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制定渣土和砂石运输企业、驾驶员信用和信誉管理办法,利用智能监控平台对运输企业、驾驶员遵守管理规定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每周对问题突出的运输企业、驾驶员进行公开曝光。对经处罚、曝光后仍不整改、问题突出的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对驾驶员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营运。(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十)严格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收严环保检测标准

1.借鉴上海市经验,报请上级环保部门同意,按照机动车类型尽快收严我市机动车环保检测限值,推进超标机动车整改达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利用遥感监测技术设备,设置机动车尾气固定和流动监测站,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尾气进行检测。对超过排放标准的督促其限期整改达标,对逾期未整改及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十一)扩大限行车辆范围,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

1.扩大限行车辆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起,国一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禁止在我市三环线(含)内区域通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

2.进一步加大2016年淘汰4.2万辆黄标车的力度,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淘汰任务。自2017年起,每年再淘汰一批老旧车。(主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按照淘汰补贴政策落实财政补贴资金。(主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黄标车上路行驶的依法予以扣留,并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淘汰。(主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对淘汰的黄标车,一律按规定送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置。(主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燃油施工机械管理,杜绝使用劣质油品

1.禁止向施工机械单位和个人销售渣油和重油。对销售不符合标准施工机械用燃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主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将施工机械使用燃油质量情况纳入工地管理和考核范围。(主管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对施工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相应罚款;对施工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依据《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和第37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相应罚款。(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严格船用燃油油品监管,开展船舶大气污染治理

1.2016年12月31日前,向船运企业和船主、船用燃油供应单位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船用燃油的控制标准及管理要求,督促销售和使用单位严格遵守。(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长江武汉海事局)

原标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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