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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09-29 13: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城镇排水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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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再生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再生水与供水管道连接,不得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不得在公共再生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供水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第三十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作为再生水进行利用时,应当符合再生水相关标准。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

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处理的再生水,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规范和标准,保证用水安全。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移交,移交后的排水设施由排水设施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区内自建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维护管理;

(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城镇排水设施,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维护单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设立明显标志,并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备案;执行抢修任务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抢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设置抢修标志。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餐饮业排放油污);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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