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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2016大气污染防治计划 全面开展VOCs治理

2016-11-30 11: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VOCs治理VOCs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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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面开展工艺废气治理。

(1)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继续推进重点行业VOCs排放源调查,摸清排放底数,筛选省、市重点污染源,建立源清单数据库。开展重点行业VOCs源谱分析,针对全市VOCs重点排放源,提出减排可行性方案;对全市排放总量前三的重点行业,制订相应的排放标准研究报告及编制说明。初步建立完善的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建立长效机制。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要求,深入推进13个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完成重点企业治理。2016年7月底前,各地须完成企业数总量的70%,并确保完成名单中涂装、印刷企业的治理任务,12月底前全部完成;通过治理,年削减VOCs排放4000吨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开展市级LDAR技术改造管理平台建设,连续密闭化生产的石化、化工、化学合成材料(含化纤)生产、储存和运输企业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113号)完成LDAR技术改造,严格排查并在其他行业逐步推进LDAR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治理工业烟粉尘。巩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烟粉尘深度治理成果,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督促企业落实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在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控制装修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限制淘汰涂料,严禁使用溶剂型涂料。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水性涂料使用率达到95%。

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实施废气提标改造。根据《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要求,完成相关工业企业废气提标改造,按照新标准实现废气达标排放。按计划推进水泥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改造后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加快治理“车船尾气”,打造绿色交通网络体系。

1.控制机动车增长,加快绿色交通建设。

(1)继续实施小客车总量控制。深化小客车总量调控措施,控制车辆有序增长。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政府。

(2)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2016年年底前,各区、县(市)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不含步行)达到44.5%。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城投集团、市地铁集团,三区四县(市)政府。

(3)完善慢行系统建设。完善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引导市民通过步行、自行车、电动汽车、公共交通等方式绿色出行,全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配置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0%以上。优化布局九城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点,新增(更新)公共自行车10000辆;进一步完善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公共自行车配置。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投集团、市城管委、市建委、市公安局交警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深化西湖风景名胜区机动车环保行动。巩固、完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机动车环保行动“低排放区”建设,将“低排放区”范围扩大为与周末景区单双号限行范围一致。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加强机动车准入及运行监管,严格车辆污染控制。

(1)加强高排放车辆管理。加快推进老旧车淘汰,完成省市下达的机动车淘汰和治理任务。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研究出台推动老旧车绿色更替的激励政策。加强对汽车报废回收企业的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严格机动车通行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将环保标志检查纳入日常“五个必查”,在全市推广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的电子抓拍。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局,三区四县(市)政府。

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营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未取得国IV及以上排放标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货物运输车辆,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货运车辆进城通行证,城管部门不予办理渣土运输许可证。各部门要加强对未获得相关许可证营运车辆的执法检查,对违规营运车辆发现一辆、查处一辆。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城管委,三区四县(市)政府。

加强道路和车辆集中停放地的机动车排气检查,重点加强对混凝土车、渣土运输车等重型柴油货车和出租车等的检查,强化对机动车的环保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延伸阅读:

浙江绍兴十三五工业污染防治 深入开展VOCs污染治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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