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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事后)评估阶段
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比当初的政策目标与实际效果,对政策的成败得失进行全面总结,以决定是否终止政策或调整政策。对于政策环评而言,应将政策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内容系统化,将政策实施实际产生的资源环境影响与当初的预测结论进行对比,对二者之间的差距进行分析,找出原因,为下一轮政策的制定提出环境保护政策建议。如果政策实施后造成了超出当初设想的重大资源环境问题,也可以提出终止政策的建议。
政策的制定实施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涵盖整个政策周期,因此政策环评也应贯穿于政策过程的各个阶段,与政策制定实施的过程充分融合,并在每一阶段都能切实发挥决策辅助作用。
基于“预警 + 保障”的政策环评框架
根据政策环评与政策过程的关系,政策环评应聚焦重大环境问题和制度问题,对政策制定和实施发挥预警和保障两方面的关键作用。从评价程序上来说,首先应在文献查阅、相关方对话及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界定和分析与拟议政策相关联的环境问题,同时要识别拟议政策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在对现状问题和可能产生的新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对比的基础上,可确定出针对拟议政策开展环境评价的优先领域。
针对需要重点评价的优先领域,首先应根据政策内容构建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而重点从环境风险预警和制度保障评估两个方面开展工作。就环境风险预警而言,应重点预测和分析拟议政策实施可能导致的中长期生态风险,以及因环境污染或突发环境事件等原因而可能对人体健康存在的风险。具体包括风险源、影响途径、影响性质、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和最终后果等,提出防范重大环境风险的对策建议,为政策方案选择和优化提供预警。就制度保障评估而言,应主要分析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策缺陷,包括政策实施是否具有适当的配套机制,政策执行者和政策目标群体对政策的态度、政策逻辑是否合理等;二是制度缺陷,主要从法律、体制、能力和政策资源等方面分析现有制度对实施拟议政策的保障、支撑能力。对于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因素,提出完善和优化建议。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可综合论证拟议政策方案的合理性,制订环境可行的政策方案。针对环境可行的政策方案,可进一步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优化建议。
最后,应着力推动环境问题主流化,具体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信息公开和成果宣传,使社会公众了解政策环评过程及其成果,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二是政策制定和执行部门的能力建设,使其能够自上而下地主动防治环境问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应加强监测,及时发现非预期不良影响,提出改进建议供政策制定部门和执行部门参考。最后在政策周期结束后,形成系统的政策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供决策者制定下一轮政策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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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产业园区》(HJ131-2021)(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导则产业园区》)。为全面深入了解《规划环评导则产业园区》的主要内容、实施重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对《规划环评导则产业园区》进行了详细解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推进“放管服”改革需要,环评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取消了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对提升环评审批效率、激发基层改革活力、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环评领域弄虚作假现象仍屡禁不止,给环评制度带来了负面影响。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作出一纸判决,令一场持续近三年的环境公益诉讼有了结果。更值得一提的是,提出诉讼的环保组织自然之友胜诉。为让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绿孔雀栖息地免遭正在建设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破坏,2017年7月12日,自然之友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新修正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解读。未来,四川将持续用力全面推进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上取得突破。修改内容将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本次修正确立了生态保护红线、环
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4份“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的函”,无异于一颗重磅炸弹,给本就混乱的环评江湖,当头一棒。处在环评变革的时代,天天看标题含有“重磅”二字的文章已经习惯了。但是作为一名环评工作者,看到这份移交函还是被震到了,这才是真正的“重磅”。正所谓外行看热闹,内
春节刚过,很多公司还没有开工,国家生态环境部的网站上却惊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有关问题线索的移交单,生态环境部向宁夏、内蒙古、黑龙江、河南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移送部分环评机构问题线索,并要求上述地区依法开展调查取证,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2019年5月15日前报送。好快的节奏,好大的决心!
近期,生态环境部向宁夏、内蒙古、黑龙江、河南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移送部分环评机构问题线索,要求相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据悉,此次移送的问题线索大部分是生态环境部在组织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复核时发现的,主要问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是对《环评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四个条款作出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取消环评公司(技术单位)的资质审批监管,有能
日前,全国人大网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根据小道消息,环评资质有可能会取消。以前也有朋友问过类似的问题,咨询我是否属实,我当时不以为然。最近从一位公职人员那听说,部里曾调研环保部门顶层设计的问题,提到过环评简化,提到过垂直管理,取消环评资质也并不是空穴来风。我记得以前有位粉丝给我留言说过,他认识的一位企业老板,正在为出
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在今天举行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上表示,要落实好新修订的《环评法》,确保各省级环保部门今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环评违法项目清理。从明年1月1日起,对未完成清理任务的未批先建项目,要依法严肃查处。黄润秋强调,新时期的环评要履行好经济结构调整助推器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畅通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走进政策环评,新环保法为政策环评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介绍大陆政策战略环境评价框架研究初探,内容如下:延伸阅读:环保部发布33家环评资质申请公示几家欢喜几家愁再见了环评上岗证!环保部废除上岗证管理办法等121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聚焦】未来五年的环评工作展望写在《十三五环评改革方案》之后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这一规定为政策环评的开展打开了缺口。然而,政策环评在国际上并没有公认模式,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都非常欠缺。由
新环保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这一条虽然没有出现政策环评字样,却为政策环评的开展打开了缺口。如何根据我国国情构建适宜的政策环评框架体系,就成为我国下一阶段推进政策环评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未建立起有利于政策环评的体制机制,评价的技术手段也不足,政策环评有效性不高,因此发展中国家的政策环评,应侧重于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欧盟的经验表明,政策制定的法律基础、政策目标、目标对象、实施手段、时间安排、成本和收益等内容在政策草案中明晰后,有效的评价才能启动,但我国在上述关键点上含糊不清。●加强政府各部门的合作交流是开展政策环评的基础。在此过程中,要明确政策制定方的主导权,同时明确其责任,保证权责统一。环保部门作为重要的环境关切方,应参与到政策环评乃至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不仅发挥智囊作用,还要起到监督作用。●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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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产业集聚区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巡回服务,对重点项目进行环境预评估,要求招商引资和洽谈入区项目提前对照“五个符合不符合”……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河南省焦作市环保局在服务重点项目方面,既要当好服务员,又要当好保健员,更要当好守门员。据统计,去年,在该局的努力下,焦作市有多家企业通过环保验收和试生产环保批复,有力保障了本市的重点项目建设进度。为了做好环保服务工作,市环保局大力倡导和深化环保服务新理念,组织由环保专家及环评管理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环评巡回服务小组,深入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对去年重点建设项目、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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