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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印发(全文)

2016-12-23 14: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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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夯实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

实施环境监管机构达标建设工程,对照国家各项建设标准,强化基本和专项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实施环境监测、监控、监察,核与辐射、宣传教育、信息和固体废物管理等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省、市、县(区)各级环境监管能力全面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加强环境统计能力标准化建设,保障环境统计人员、设备和基础条件,加强环境统计数据的分析应用,提升环境统计为环境管理决策的服务能力。重视并着力解决基层环境监管业务用房紧缺问题,地方政府要在建设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业务用房满足环境监管工作需要。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提升日常环境监测及监管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环境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才招录和引进中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具备环保专业技术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环保队伍,不断加大培养力度,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业务工作能力。

5.加强环境保护科技支撑。

完善环境科技工程创新体系,加大先进科技的推广力度,进一步提高环境科技创新能力。以科技治水、科技治霾、科技治土为重点,加大环境科技、创新资金投入,加快共性关键技术的攻关和突破,推进环境科研和环境工程技术研发重点实验室建设。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构建由企业牵头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依托山西省领军人才工程、山西省优秀人才引进计划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行动计划,加大环保领域创新型研发设计人才、开拓型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及引进力度。全力打造博士后流动站科研基地、研究生培养基地、本科人才教育基地、专业实习基地等人才培养基地。

四、加强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

(一)健全立法执法体系。

全面推进立法工作。以环保立法支撑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启动依法治污战略。及时修订《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以立法推动工作薄弱领域的环境保护,以操作性强、条款细化的条例、办法推动整体工作水平的提升。加强山西地方环保标准的制定,逐步制定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等污染行业的地方排放标准。

加强环境司法建设。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衔接和协调,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证据移交等制度,探索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模式。加快形成联系会商、执法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等高效机制。

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测、现场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超标和超总量企业实施“红、黄牌”管理,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于涉及环境安全和环境健康的领域,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加大隐患排查,完善执法工作机制,有力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二)改革环境治理体系。

强化环境统一监管。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环境的统一监管职责,实施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不同主体功能定位区域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制定并公布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着力推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切实履行综合督查职责,开展对市县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环保督查巡视。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监管力量,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执法。从2016年起,全面推进市、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省、市两级《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水污染防治责任书》和《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签订工作,推动地方政府承担重要环境领域的统一监管主体责任。

切实加强综合监督。完善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巩固环保、公安、交通、电力、水利等多部门与司法机关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环境质量评价、考核、预警机制,建立完善对地方各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改善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应建立明确的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

健全综合决策机制。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各部门综合决策机制,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经济结构调整等重大政策中实行综合决策,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风险评估等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考虑,将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作为重大决策制定的基本依据。实行重大决策、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综合决策地位。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究及责任倒挂机制,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担任重要职务,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应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落实污染者主体责任。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减排、风险防范、资源节约、达标排放、自主监测、信息公开等法律义务,加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力度,强化企事业单位环境刑事责任追究,明确企事业单位环境修复责任。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证制度,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统一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重特大事件加大调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三)完善社会共治体系。

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进大气和水等环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监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明确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程序。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应建立公开的沟通协商平台,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利益相关团体、NGO的意见和建议。

保护公众环境监督权。鼓励公众和环保团体采用合法的方式,有序参与、有序保护、有序维权。建立可靠稳定的举报-响应-处理的环境矛盾化解机制。理顺环境公益诉讼体制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舆情,及时化解群众纠纷。利用“12369”环保热线以及环保微信等网络信息化平台,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强化公众环境监督权。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平台,切实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积极开展环境基础知识的科普工作,提高公众对PM2.5、灰霾天气、食品安全、环境健康等热点问题的理性认识,提高公众绿色低碳消费的积极性。逐步扩大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媒介,建立群众环境信息员制度,公布环境污染举报途径,扩大公众了解环境信息的途径,鼓励公众对污染现象“随手拍”“随手传”“随手报”。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公众环境诉讼权。

(四)强化市场机制建设。

完善环境价格与收费政策。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严格落实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收费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收费政策。全面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严格落实垃圾发电价格政策。加快推进再生水价格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加快推进排污费改环境税改革,探索实行差别化排污税费政策。完善资源环境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健全水源保护和其他敏感生态区域保护的财政补贴和转移支付机制。

建立生态环保多元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有序开放可由市场提供服务的环境管理领域,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处置等领域,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出租、转让产权等方式,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大力推行工业企业治污设施专业化运营服务、自动在线监控社会化运营等第三方治理模式。落实运行经费保障。加强地方政府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合同服务、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政府采购。加大生态环保投入的开放和模式创新力度,大力推广太原西山生态修复多元投入模式。鼓励绿色信贷、环保基金、绿色保险等生态金融,以多元化的投入模式保障全省环保投入。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扩大补偿范围,逐步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贫困人口的补偿力度。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探索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五、规划重点工程

“十三五”期间,围绕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领域,重点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水环境质量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与修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7大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强化项目环境绩效管理。完成规划工程任务资金需求约为1722.7亿元。

六、规划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从解决当前的突出环境问题入手,大力推进本规划实施。要建立各地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推进本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分解落实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把本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纳入本地区“十三五”环保规划,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三)强化评估考核。

建立本规划实施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强化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考核,把主要任务和目标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和环保责任考核内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本规划实施情况的阶段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需求变化,适度调整规划目标和任务。

延伸阅读:

山西省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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