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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印发(全文)

2016-12-23 14: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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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监管,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建立符合省情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建立法律标准支撑。加快历史遗留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开展全省矿山生态环境调查,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全省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率达到35%。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严格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生态环境监管。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

5.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深入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采煤沉陷搬迁安置等工作,持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探索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县城和城镇周边的村庄,以及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重点加强汾河、桑干河、浊漳河、涑水河、三川河、丹河、绵河、蔚汾河等流域治理改善型控制单元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省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000个。

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大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力度。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鼓励以肥料生产及沼气工程为主要途径,推进畜禽养殖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优化调整农业结构和布局,推进种植业清洁生产,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秸秆、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将农业源污染纳入环保日常监测和总量减排工作,建立监测机制,完善核算体系,掌握农业污染的现状和趋势。

6.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模式。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继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重点开展基层(乡镇、村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创建,提升生态文明乡镇创建质量。力争创建一批国家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引导城市从污染治理向环境质量提升转变。围绕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推动建立一批重点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基地。开展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制定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积极创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等绿色园区,推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六)强化全过程管控,降低重点领域环境风险。

严格源头防控、深化过程监管、强化事后追责,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的风险防控体系,严防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核与辐射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1.实施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

源头防控环境风险。完成全省环境风险源大排查,建立与完善环境风险固定源档案库。统筹考虑各类风险源危害性和敏感目标脆弱性,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减少环境隐患。新建化工企业必须全部进入工业园区,划定卫生防护距离。地方各级政府要将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决策,从源头降低突发和累积性环境风险。

切实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完善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应急及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强化环境风险物质监督管理。实施环境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严格高风险企业监管,实施环境风险源登记与动态管理,提高管控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

强化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处置。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健全环境风险预测预警制度,强化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等关系公众健康的重点领域风险预警,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技术和工程体系。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完善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环境应急分级响应体系,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推行环境损害赔偿。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行业规范化管理,依托现有的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促进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和赔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环境与健康调查、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等基础研究工作。

2.提高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

开展危险废物基础信息调查。摸清危险废物产生、贮存与转移、综合利用与处理处置情况等,完善危险废物鉴定机制,完善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度,建立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信息平台。开展危险废物申报与鉴别工作,掌握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及危险废物产生规律,全面排查历史遗留危险废物情况。

认真落实危险废物有关法规制度。依法监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能力,提升危险废物无害化与资源化水平。推进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提升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水平。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并保障建设用地。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自行综合利用或自行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适时开展整治行动。鼓励各市利用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窑生产线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推动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焚烧飞灰、高度持久性废物等的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排查、识别、清理、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

加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与卫生、农业、运输、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规范化升级改造,推进医疗废物收集系统向乡镇、村级卫生单位延伸,设区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提高垃圾收集转运系统的配套程度,基本实现市、县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全覆盖。坚持焚烧和填埋工艺相结合,稳步推进城乡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整治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达到使用年限的垃圾处理设施,逐步对服务期满的垃圾填埋场进行规范化封场与生态恢复,强化垃圾渗滤液处理。推进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到2020年,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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