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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印发(全文)

2016-12-23 14: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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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基础调查和监测网络建设。

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配合国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到2018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严格按照环保部要求,在全省每年选取20%国控点位,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五年完成一个监测循环。在工矿企业及其周边、设施农业集中区、污灌区等区域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

2.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措施。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3.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地块修复与土地再开发利用协同一体的管理与政策体系。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禁止未经评估和未经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

4.积极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历史遗留尾矿库等。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各地应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太原市建立污染地块清单。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探索经济可行的土壤修复技术模式。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严格修复方案审查,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由第三方对损害状况、修复成效进行评估。

(五)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切实维护生态安全。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充分发挥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的基础作用,深入实施生态修复治理,继续开展生态创建,构建全省绿色生态屏障。

1.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按照生态功能保育要求,分区分类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统一监管,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定期发布红线监测监管信息。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政府宏观调控、产业空间准入的重要抓手,确保红线区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转换。

2.坚持保护优先,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环境监管,努力遏制我省特有生物物种资源的丧失和流失。严格自然保护区相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监管,并将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纳入大型工程环评、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脆弱区和敏感区的环保执法保护力度,促进自然恢复,改善生态系统功能的发挥。

3.深化生态修复治理,恢复受损生态系统。

继续推进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建设、三北防护林建设、防沙治沙及低质低效公益林和灌木林改造等生态工程建设,建设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保护制度,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力度。加快实施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丹)河及涑水河、御河等重点流域生态修复治理。加强公路、铁路、油气管道等大型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监管,落实企业生态保护与恢复的主体责任,恢复生态植被。重点开展工矿型城市周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延伸阅读:

山西省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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